关于做好秭归县2026年普通高校毕业生 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引导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的决策部署,激励广大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我县基层机关事业单位扎根奉献、建功立业,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3〕58号)相关规定及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统一工作安排,现就我县2026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本次申报受理范围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以下人员:
仅限非中央部属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秭归县基层单位在编在岗就业的2023届毕业生(申请第三年补偿)、2024届毕业生(申请第二年补偿)、2025届毕业生(申请第一年补偿);2023届、2024届符合政策规定条件但往年未申报的人员,可在本次集中补报;2022年及以前毕业的人员不再受理补报。
二、基层单位界定
基层单位特指工作地点位于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区域(不含县本级及茅坪镇)的机关事业单位,具体范围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含大学生村官岗位及乡镇派出机构)、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党群服务中心、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综合执法中心、财政所、自然资源规划所、乡镇中小学、公办幼儿园、乡镇卫生院、市场监管所、林场保护发展中心等。
三、申请必备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毕业当年入职本县基层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服务协议;正常调动、提拔、单位统一换岗且仍在基层工作的,不受同一单位限制;
属于当年基层单位正式招聘计划,且当年12月31日前到岗;因招聘流程原因于次年1月后到岗的,需在岗满1年方可首次申报;毕业多年后入职基层的非应届毕业生,不享受本政策;
服务期间所有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具备正式事业编制;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四、学费补偿标准
(一)本专科生:若年学费标准≤6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3;若年学费标准>6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6000元×正常学制÷3;
(二)硕士研究生:若年学费标准≤8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3;若年学费标准>8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8000元×正常学制÷3;
(三)博士研究生:若年学费标准≤10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3;若年学费标准>10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10000元×正常学制÷3。
年享受补偿标准计算后,四舍五入到“元”。对于在校期间已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其学费补偿资金应优先用于清偿贷款本金及个人需承担的利息部分。
五、申报材料清单
(一)首次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原件1份;另需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就业聘用编制文件、劳动合同等,身份证,学历证书,学费缴纳凭证,银行卡,工资证明(盖人社/组织部公章),以本人姓名命名文件夹,发送至县学生资助服务中心陈春晓,邮箱:910548271@qq.com。
(二)2024、2023届续报:提交《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原件1份。
六、申报时间、地点及联系人
申报时间:2026年7月1日至7月15日
申报地点: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学生资助服务中心专窗
联系人:陈春晓 咨询电话:0717-2887831
七、审核公示与资金发放
县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算补偿金额,报送县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审核;审核通过的名单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补偿资金将于次年省级预算资金到位后统一发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且尚未结清的毕业生,其补偿资金将优先用于清偿贷款,相关申请人须切实履行贷款偿还义务。未满3年服务期限擅自提前离职基层单位的,取消其后续所有年度补偿申请资格。
八、相关要求
申请人应深入学习贯彻湖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的《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3〕58号)及该办法附件8《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填表说明规范填报申请表格,确保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误。各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审核职责,严格把关申请人《学费补偿申请表》的签字手续。对通过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等行为造成资金损失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回相关资金,并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
2.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实施细则
秭归县教育局
2026年6月24日